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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(fā)展引發(fā)全球專利申請激增,但各國對AI發(fā)明專利適格性的審查標準存在顯著差異。本文基于中美歐三地法律框架與實踐案例,系統(tǒng)分析AI專利適格性的核心要件、審查趨勢及應對策略,為創(chuàng)新主體提供實踐指引。
(一)中國:技術方案的整體判斷
根據《專利法》第二條,可專利主題需為”技術方案”。2023年《專利審查指南》明確,包含算法特征的AI發(fā)明需滿足:
典型案例顯示,單純描述”經過訓練的神經網絡”可能因缺乏技術特征被駁回,但若結合”兩步訓練法”等具體技術實現(如預處理訓練數據、迭代優(yōu)化模型),則可能通過審查。
(二)美國:Alice案兩步法的嚴格適用
美國通過Alice案確立的”兩步法”審查框架:
實踐表明,AI算法專利需突出對計算機系統(tǒng)功能的改進(如優(yōu)化數據庫索引效率),而非僅自動化傳統(tǒng)流程。例如,Enfish案中自我參照數據庫系統(tǒng)因指向具體技術改進獲準,而泛泛描述”提升識別率”的專利則易被駁回。
(三)歐洲:技術貢獻原則的主導
歐洲專利局(EPO)依據《歐洲專利公約》第52條,要求AI發(fā)明需對技術領域作出貢獻:
EPO強調,單純描述”使用AI進行預測”難以獲準,但若結合具體應用場景(如通過優(yōu)化神經網絡拓撲結構降低能耗),則可能通過審查。
| 維度 | 中國 | 美國 | 歐洲 |
|---|---|---|---|
| 保護客體 | 需整體包含技術特征,避免抽象規(guī)則描述。 | 強調”具體技術改進”,如算法對硬件性能的提升。 | 需證明”技術貢獻”,如算法解決具體技術問題(如降低能耗)。 |
| 充分揭露 | 說明書需清楚、完整,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實現。 | 需披露足夠實施細節(jié),如訓練數據、算法步驟。 | 要求極高,需明確技術實現路徑,避免模糊描述。 |
| 創(chuàng)造性 | 采用”三步法”: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→構建客觀技術問題→判斷顯而易見性。 | 依賴判例,強調現有技術是否給出明確啟示。 | 類似中國”三步法”,但更注重技術問題與解決方案的對應關系。 |
人工智能發(fā)明專利適格性的判斷,本質是技術方案與法律標準的動態(tài)平衡。創(chuàng)新主體需深入理解各國審查邏輯,通過技術具體化、權利要求分層及地域性策略調整,有效提升專利授權率與保護強度。未來,隨著AI技術的演進,專利適格性標準或將進一步細化,持續(xù)關注司法實踐與指南更新至關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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