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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爭議是指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經(jīng)注冊的商標,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三十-條的規(guī)定,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注冊商標;或者在先商標注冊人對在后已經(jīng)注冊的商標有爭議而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 ,提出爭議申請沒有期限限制;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時間是在自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(nèi),但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,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。
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、商標爭議理由書、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、其他證明爭議理由的證據(jù)材料(證據(jù)材料清單在簽訂協(xié)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(nèi)出具)。
1、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,比如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、地理標志的商標注冊人、主張侵犯姓名權的自然人、主張搶注的商標權人;
2、有合理的事實和理由,并提供相應證據(jù);
3、申請人應自被爭議商標經(jīng)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(nèi),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;但對惡意注冊的,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。
申請→受理→答辯→證據(jù)交換→裁定→公告。
商標爭議評審程序如下:
申請人須依《商標法》及其實施細則規(guī)定,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《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》一式兩份,并提供相應的證據(jù)(證據(jù)一般需要原件)。
商標評審委員會將《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》副本和相關證據(jù)材料交被爭議人,并限期答辯。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。必要時,商評委自己決定或者根據(jù)一方的申請決定, 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。
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、事實和證據(jù),依據(jù)事實和法律規(guī)定作出裁定。爭議理由成立,撤銷被爭議的商標;爭議理由不能成立,維持被爭議的商標,駁回申請。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,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。撤銷商標的,被爭議人限期交回《商標注冊證》,由商標局辦理手續(xù),并予公告。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北京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提起.行政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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